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306号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8号楼13层1606。
法定代表人:高益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中亚加加超市店。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中原路东段中原社区楼下。
经营者:韩中亚。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中亚加加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中亚加加超市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