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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2知民初928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中信保利达地产(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928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99号中海大厦十二楼。

法定代表人:颜建国。

被告:天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南侧四信公寓8-201。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

被告:中信保利达地产(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与八纬路交口以东海河东路518号-501。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中信保利达地产(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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