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民初818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志,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区玲玲酒水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以东、黄河路以北。
经营者:程玲玲,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军军,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广饶县,与被告经营者程玲玲系夫妻关系。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区玲玲酒水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