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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莱州市沙河希华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692民初962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莱州市沙河希华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莱州市沙河希华百货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96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新艳,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沙河希华百货商场,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和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83MA3K8LJ104。

经营者:崔希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沙河希华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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