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思乡源餐饮有限公司、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终2879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思乡源餐饮有限公司、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思乡源餐饮有限公司;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民终28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思乡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人民路美丽AAA花园街综01(商铺1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0。

法定代表人:周文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睿,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雪敏,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紫菱,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思乡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乡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众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6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仁众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立即停止对仁众公司“小龍(龙)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2、停止使用并销毁带有“小龍(龙)坎”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店面牌匾、菜单、餐具和产品外包装、销毁制作伪造“小龍(龙)坎”注册商标的工具;

3、赔偿仁众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2万元;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思乡源公司承担。

原审判决:一、思乡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仁众公司享有的第180964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并销毁带有“小龙坎”、“小龍坎”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店面牌匾、菜单、餐具和产品外包装等;

二、思乡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仁众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三、驳回仁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0元,保全费4520元,由仁众公司负担9000元,思乡源公司负担7520元。

上诉人思乡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仁众公司的诉讼请求;

2、被上诉人仁众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仁众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有关答辩理由详见庭审笔录及答辩状。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思乡源公司对被上诉人仁众公司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思乡源公司虽主张已得到案外人曾光兴授权使用涉案商标,但其并未规范、完整使用曾光兴所注册的商标“小龙坎老院坝”,而是在其经营的产品宣传资料、店面牌匾、菜单、餐具和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小龙坎”、“小龍坎”字样,足以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其行为侵害被上诉人仁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被上诉人仁众公司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商品的销售形式、价格、数量、侵权期间、后果及被上诉人仁众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上诉人思乡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仁众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并未超出自由裁量的合理范围,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思乡源公司主张一审判赔金额过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思乡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思乡源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