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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大东区鑫蓝天通讯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1民初966号
案件名称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大东区鑫蓝天通讯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鑫蓝天通讯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966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JHHIW。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兴路97号凯杰达工业区6栋4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阳,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鑫蓝天通讯商行,沈阳市大东区小北关街43号东北通讯市场北B区二层23号。

经营者:林宝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益,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平阳县,系经营者丈夫。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鑫蓝天通讯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减半收取的275元。

审判长  史致鹤审判员  王时钰审判员  宋 喆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法官助理刘鹏书记员袁枫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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