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0103民初15352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XX镇XX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苑XX号楼XX层XX号。
经营者:刘巍,男,1986年5月13日,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XX镇XX村XX村XX组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