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3589号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埓西一广丰工业园广善路3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X。
法定代表人:梁益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向潭,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泗水县济河办乔记开锁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济河办龙城知春书香门93幢103号。
经营者:乔元庆。
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水县济河办乔记开锁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