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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明溪县城关爱美世界化妆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4民初44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明溪县城关爱美世界化妆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明溪县城关爱美世界化妆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民初44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草,北京市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市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明溪县城关爱美世界化妆品商店,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雪峰镇农化路,注册号:350421600026738。

经营者:王允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明溪县城关爱美世界化妆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审 判 长  陈翔熙 审 判 员  黄国庆 人民陪审员  骆志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胡彩凤 书记员饶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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