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知民初414号原告:陈小平,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九发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乌牛街道东蒙工业园区(永嘉县博大阀门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余光。
被告:泰兴市城东新型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姚王镇十里甸村甸何三组34号。
法定代表人:张毅。
原告陈小平与被告温州九发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泰兴市城东新型设备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陈小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小平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