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民终39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顺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街道淄河村79号。
法定代表人:李顺明,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顺明商贸有限公司遄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辛东分理处。
负责人:李顺明,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亓爱民,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淄博顺明商贸有限公司、淄博顺明商贸有限公司遄台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3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顺明商贸有限公司、淄博顺明商贸有限公司遄台分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淄博顺明商贸有限公司、淄博顺明商贸有限公司遄台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淄博顺明商贸有限公司、淄博顺明商贸有限公司遄台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淄博顺明商贸有限公司、淄博顺明商贸有限公司遄台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