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3449号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京。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琳,1990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路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充,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训杰,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 晋人民陪审员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蔡 晓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李勰书记员杨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