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民初864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新世纪超市商贸有限公司东城一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正安路新世纪生活广场东城店。
代表人:徐玉峰。
被告:广饶县新世纪超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商业街广饶新世纪超市。
法定代表人:徐玉峰。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饶县新世纪超市商贸有限公司东城一店、广饶县新世纪超市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