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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甘井子区泡崖街道松哥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203民初5567号
案件名称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甘井子区泡崖街道松哥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甘井子区泡崖街道松哥炸鸡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5567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勇刚、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泡崖街道松哥炸鸡店,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臧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泡崖街道松哥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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