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283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学文,男,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负责人:丘文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亮,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学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叶子龙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峻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