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699号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龙山商业街1号大世纪水山缘10栋1单元803法定代表人:刘柏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美,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影尔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一路深华丽园B栋301。
法定代表人:万丽。
被告:万丽,女,汉族,1985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浙川县,被告:熊智华,男,汉族,1983年2月22日,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影尔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万丽、熊智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19××××.8名称:吊坠(爱的记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