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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以榜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刑更4850号
案件名称陈以榜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以榜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刑更4850号罪犯陈以榜,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6)鲁0923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以榜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已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十万元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陈以榜不服,提出上诉。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鲁09刑终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西监狱于2019年12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西监狱称,罪犯陈以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以榜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服刑以来,获表扬4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

上述事实,有罪犯陈以榜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陈以榜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以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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