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8604号罪犯管涛,男,汉族,1978年6月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金寨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皖1524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五万元;
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四千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四千元。
案经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7)皖15刑终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十八万元;
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四千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四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管涛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管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管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9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另查明,该犯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正常,其目前家庭困难,暂无能力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消费统计表及金寨县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管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其虽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能履行,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履行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管涛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