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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久容、河北悦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11民初21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久容、河北悦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陈久容;河北悦阳食品有限公司;承德益露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民初21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K。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久容,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国,男,1965年12月15日,系陈久容之夫。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悦阳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东里庄镇宿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2。

法定代表人:王亚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承德益露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道虎沟乡广兴店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01。

法定代表人:张志远,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久容、河北悦阳食品有限公司、承德益露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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