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28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格仕特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唐治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燕,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格仕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01××××.9)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二审查明:2019年3月28日,上诉人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刘燕燕律师为其本案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除有一般授权(包括代为提交、拟定、签收各类法律文书等)外,另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仲裁请求,有和解、调解、反诉、反仲裁、撤诉、撤销仲裁和上诉、申请撤裁、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等。
2019年5月23日,原审法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燕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收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邮件回执显示“妥投邮件录入”。
另查: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提交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缴费凭证或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书面申请,也未查到上诉人交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交费记录。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书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格仕特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