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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绵竹市九龙镇张波副食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6知民初237号
案件名称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绵竹市九龙镇张波副食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绵竹市九龙镇张波副食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知民初237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竹市九龙镇张波副食门市部,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九龙场镇。

经营者:张永波,男,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绵竹市九龙镇张波副食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绵竹市九龙镇张波副食门市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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