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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峰与澧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7知民初165号
案件名称胡玉峰与澧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领智品牌营销策划合伙企业;常德市徐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知民初165号 原告:长沙领智品牌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华,该企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市徐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王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长沙领智品牌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常德市徐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长沙领智品牌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常德市徐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致使无法送达为由,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沙领智品牌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领智品牌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长沙领智品牌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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