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知民初165号 原告:长沙领智品牌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华,该企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市徐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王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长沙领智品牌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常德市徐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长沙领智品牌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常德市徐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致使无法送达为由,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沙领智品牌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领智品牌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长沙领智品牌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