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苏05执943号李国栓、泰州北大荒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国栓与被执行人泰州北大荒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泰州北大荒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国栓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600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发现遗漏案件受理费4300元的判项,向本院补充申请标的430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65164元,本院将执行款6430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将执行费864元退付本院账户。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