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2965号 申请执行人:宇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铺岗街599号。
法定代表人:丁伯生。
被执行人:成都景和千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府二街368号2栋1单元8层。
法定代表人:任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民初1152民事判决,受理宇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景和千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3071120元。
执行中,通过网络专项查询以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宇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现场调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