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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阆中市付强家居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3民初401号
案件名称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阆中市付强家居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付强家居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401号 原告: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成双大道北段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阆中市付强家居城,经营场所四川省阆中市七里落下闳大道芙蓉园门面。

法定代表人:付强。

原告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阆中市付强家居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的规定,原告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变更其诉讼请求。

同时,其在本案审理终结前提起的撤诉申请,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其2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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