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334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嘉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偃师市顾县供销合作社第一超市,经营场所偃师市顾县镇顾县村。
负责人:高科峰,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明,河南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偃师市顾县供销合作社第一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