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73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涛,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告:保定市清苑区华龙通讯器材经销部,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中心东路002号。
经营者:樊晨辉,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清苑区华龙通讯器材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2019年12月24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计8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