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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肥东丁言超烟酒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2414号
案件名称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肥东丁言超烟酒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肥东丁言超烟酒茶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414号 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4890974R。

法定代表人:徐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鹏,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东丁言超烟酒茶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经开区禹州中央广场A4-121。

经营者:丁言超。

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肥东丁言超烟酒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以与被告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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