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02民初5200号之一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俊杰,男,1993年4月19日,住所地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明、王嘉辉,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甄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02号企融大厦裙楼B区一层至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建正,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俊杰、安徽甄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潘俊杰、安徽甄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