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666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超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巧,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纬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韩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纬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审理中,原告以其与两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同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当事人在调解阶段和解后申请撤诉而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