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906号 原告:成都海伦公主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宋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坤,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明芳,女,195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涛,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海伦公主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毛明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成都海伦公主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成都海伦公主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毛明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海伦公主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成都海伦公主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