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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龙岗区坪地美顺佳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21933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龙岗区坪地美顺佳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坪地美顺佳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193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美顺佳购物广场,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富地岗商业中心101、201。

经营者:黄永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美顺佳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2019年12月27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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