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692号原告:深圳市爱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丽荣路1号昌毅工厂区3栋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大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状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员路339号A2栋204法定代表人:王杰辉。
被告:王杰辉,男,汉族,1982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蕉岭县,原告深圳市爱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状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杰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13××××.5、名称:穿戴式智能手环(ID115—PLUS))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爱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