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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吴山根宝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5民初91号
案件名称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吴山根宝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吴山根宝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民初91号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亮、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吴山根宝超市,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吴山街道小溪口路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龙,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超市)与被告长兴吴山根宝超市(以下简称根宝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8日立案。

原告联华超市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华超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兴吴山根宝超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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