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42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津县天苑购物广场。
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建设路中段路西。
经营者:陈俊杰。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延津县天苑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延津县天苑购物广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