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1016号原告:林晓江,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森,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崇正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49013946A)。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沿江工业区22-2号。
法定代表人:叶正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温州市宝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076207972C)。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沿达路3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叶宝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温州市亿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9757J0U)。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沿达路3号。
法定代表人:叶宝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积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晓江与被告温州崇正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宝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温州市亿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晓江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晓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晓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晓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