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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晓江与温州崇正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宝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1016号
案件名称林晓江与温州崇正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宝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晓江;温州崇正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宝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温州市亿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1016号原告:林晓江,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森,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崇正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49013946A)。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沿江工业区22-2号。

法定代表人:叶正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温州市宝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076207972C)。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沿达路3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叶宝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温州市亿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9757J0U)。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沿达路3号。

法定代表人:叶宝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积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晓江与被告温州崇正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宝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温州市亿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晓江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晓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晓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晓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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