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民初8099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县西塘镇宝岛眼镜店。
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宏福路2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6831492097。
负责人:蔡时欢。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县西塘镇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