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728号原告:东莞市微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同沙古一村村口一号厂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罗续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飞,广东益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艾尔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乐群社区共和工业路31厂房5层501。
法定代表人:程暐祐。
原告东莞市微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艾尔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720410025.8、名称:分体式指环扣车载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东莞市微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微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