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知民初11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音,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郭县前郭镇鑫鸿通讯行,经营场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清真街县医院家属楼1008号。
经营者:李淑杰。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前郭县前郭镇鑫鸿通讯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