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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新容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4791号
案件名称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新容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新容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民初4791号 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辉埠镇童家村(辉埠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0852894040。

法定代表人:王玉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铁峰、雷玉瑶,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新容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三星路28号1幢、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22903755L。

法定代表人:钱继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国,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惟明,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村公司)与被告杭州新容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容声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雪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铁峰、雷玉瑶,被告新容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国,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雪村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审查后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雪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新容声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雪村公司专利号为ZL20143043××××.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及模具;

2、新容声公司赔偿雪村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3、新容声公司赔偿雪村公司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4960元(其中公证费3000元,购买侵权产品1960元);

4、新容声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5日,雪村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名称为立式移门冷柜(圆弧形立柱)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5年4月15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43043××××.6,目前该专利年费已续缴,专利权持续有效。

2018年10月29日,雪村公司发现“商用电器商行”未经许可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开设的平台上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产品,雪村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公证购买,经确认收货后发现,该产品系由新容声公司生产销售的。

新容声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雪村公司专利权的产品,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新容声公司答辩称:1、涉案专利系由现有设计双门冰柜与推拉门简单组合而成,因此,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授权规定,依法不能取得专利权;

2、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不近似;

3、即使构成侵权,雪村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驳回雪村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依据有效证据及相关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1月5日,雪村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立式移门冷柜(圆弧形立柱)”外观设计专利,2015年4月15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43043××××.6。

该专利至今维持有效。

简要说明称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

2019年1月27日,新容声公司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2019年8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第41552号无效宣告决定,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2018年10月29日,雪村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雪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玉瑶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登陆了www.taobao.com网站,搜索并进入了名为“商用电器商行”的淘宝店铺,查看一款名为“新荣声饮料柜双门三门陈列柜超市风冷冰柜啤酒展示柜冷藏保鲜商用”的产品,显示价格为1690-3780元,累计评论3,交易成功0,共有5个颜色分类,库存4995件,在“颜色分类”下选择“天蓝色”,显示价格为2580元,库存998件,型号为LSC-618Z。

查看店铺内另一款名为“推拉门展示柜冷藏立式冰箱啤酒风冷保鲜双门饮料柜三门1.5米冰柜”的产品,在颜色分类中选择“军绿色”,显示价格为1960元,累计评论5,交易成功2,库存977件。

型号为LSC-1000SZ,雷玉瑶下单购买了前述两款冰柜,并支付货款4540.02元。

2018年10月30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杭州市西湖区的北侧),驾驶浙A×××××(车门显示喷漆“新容声公司”)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将外包装显示为LSC-618Z节能冷柜、LSC-1000SZ移门陈列柜的商品及新容声公司的发货单,交付给雷玉瑶。

随后,该快递经开拆查验后,由公证员重新封存。

2018年10月31日,雷玉瑶使用公证处电脑查看前述订单并与卖家通过阿里旺旺进行聊天,聊天记录显示卖家对前述发货行为及发货单信息均予以确认并确认涉案店铺系厂家自营。

2018年11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出具了(2018)浙杭西证民字第9374号公证书。

庭审中,雪村公司主张型号为LSC-1000SZ的移门陈列柜系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经当庭开拆公证实物,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有新容声公司企业名称及地址、电话等信息,产品正面上部有新容声公司企业名称,产品合格证上有“新容声公司制造”字样以及地址、电话等信息,产品背部的铭牌上有新容声公司的企业名称。

新容声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雪村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已被删除。

经比对,雪村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近似,新容声公司认为二者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存在以下区别点:1、上部面板的图案不一样;

2、涉案专利下部有一左右贯通的面板,被诉侵权产品无该设计,导致被诉侵权产品的玻璃门部分较长,与涉案专利的比例完全不同。

另查明,雪村公司为此次维权支出了公证费3000元。

再查明,新容声公司成立日期为2014年4月2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经营范围:生产、研发、销售:制冷设备、家用电器、机械电器。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43043××××.6的“立式移门冷柜(圆弧形立柱)”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内,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也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有效,其法律状态稳定,故涉案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雪村公司作为涉案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对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之诉权。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控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新容声公司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能否成立;

3、如构成侵权,新容声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立式冷柜,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均表现为:整体呈长方体,包括柜体、柜门和下方的四个轮子,柜门为左右的移门设计,柜体的侧面和立柱均为一体,门体的两侧立柱呈外凸的圆弧面,略突出于柜门表面,柜体内侧设有多层搁架和内部的支撑柱。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涉案专利柜体表面分为上中下三层,被诉侵权产品柜体表面分为上下两层;

2、涉案专利上部的面板分为上下左右四个区域,水平为波浪线分割,竖直为竖线进行分割,左上部有草莓的图案和一行文字,中部设有雪村两个文字,右下部有英文文字,被诉侵权产品上部的面板水平有一波浪条纹,左上角有字母标识,中间有“新容声公司百年品质经久传承”字样;

3、涉案专利下部的面板设有一个长条形方框,内有按钮和旋钮,被诉侵权产品无此设计,其玻璃移门区域为落地设计。

本院认为,对于立式冷柜类产品而言,整体呈长方体、包括柜体和柜门、柜体内部呈多层隔板的设计较为常见,故而其柜体的布局、拉手、表面图案、内部隔板等设计更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

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区别点位于产品正面上部和下部,上下部的面板的变化导致二者柜体的布局和比例均不同,对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二者在整体结构、正面外观上较为明显的不同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再加之面板图案亦属于一般消费者会关注的部位,上述区别叠加导致二者差异明显,足以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因此,以立式冷柜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两者之间的区别点并非细微变化,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和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实质性差异。

综上,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整体形状与涉案专利有明显不同,二者不属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雪村公司关于新容声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的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新容声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其他争议焦点本院亦不再予以赘述。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99元,由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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