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7251号 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格诺拉克市(Herzogenaurach,Germany)。
授权代表:彼得·比尔(PeterBahr)。
授权代表:马丁·本达(MartinBe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玉科,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超翔鞋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翁垟村。
经营者:周李一,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彪马欧洲公司与被告瑞安市超翔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彪马欧洲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彪马欧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彪马欧洲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依法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