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刑更6564号罪犯钱厚明,男,1970年1月31日生,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初中文化。
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2017)苏12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钱厚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2月27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9年10月1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于2019年11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且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认为,罪犯钱厚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钱厚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8年11月、2019年5月获得表扬2次。
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再犯罪可能性为低度,该犯已履行财产性判项,矫正机构同意接收该犯予以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钱厚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厚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