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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绥化市信源米业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信源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民初1688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绥化市信源米业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信源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绥化市信源米业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信源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李沧区麦兴隆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688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市信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双河镇西北村。

法定代表人:刘凤。

被告:绥化市北林区信源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双河镇西北村四屯。

法定代表人:刘凤。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男,绥化市北林区绿色食品协会员工。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男,绥化市北林区绿色食品协会员工。

被告:李沧区麦兴隆超市,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191-4号1层。

经营者:吴盛。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绥化市信源米业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信源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李沧区麦兴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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