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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景观公司与美国苹果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知民初147号
案件名称数据景观公司与美国苹果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数据景观公司;美国苹果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147号 原告:数据景观公司,住所地爱尔兰都柏林18区桑德佛德伯顿霍尔路4-5号115房间。

法定代表人:夏兰﹒O﹒加拉,董事。

被告:美国苹果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5014库本蒂诺市茵芙尼特环道1号。

法定代表人:蒂姆西﹒唐纳德﹒库克,CEO。

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马吉路88号c区6号楼全栋。

法定代表人:皮特﹒罗纳德﹒库克,CEO。

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山区山东路6号甲华润中心万象城购物中心B-147,G-153,L-138A号商铺。

负责人:理查德﹒约翰﹒阿兰﹒黑姆斯。

本院在审理原告数据景观公司诉被告美国苹果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数据景观公司撤回对美国苹果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数据景观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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