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1417号之一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区星灿手机维修部,经营场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29号。
经营者:刘少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祥,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该被告邻居,住江苏省大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丰区星灿手机维修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