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187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百川通讯器材商店,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通湖路。
经营者:耿贵珍。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百川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