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829号原告:宁波卓艺家纺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西周镇嵩溪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俞俐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霖,浙江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浙江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派豆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温州市苍南县金乡镇金亭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陈晓燕,女,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苍南县。
原告宁波卓艺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派豆贸易有限公司、陈晓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宁波卓艺家纺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卓艺家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宁波卓艺家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