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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中屹科技有限公司、尧金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708号
案件名称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中屹科技有限公司、尧金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深圳中屹科技有限公司;尧金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708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兴路97号凯杰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中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3号厂房201法定代表人:尧金明。

被告:尧金明,男,1994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屹科技有限公司、尧金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67××××.9名称:车载无线充电器(羽翼S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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