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536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山区富侨足浴店,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星河城7号楼,注册号:370611600186841。
经营者:郭莉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山东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山区富侨足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山区富侨足浴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山区富侨足浴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