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802刑初307号 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镇松,男,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家住广东省惠来县。
2018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侯晋军、袁国进,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州检刑诉[2019]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镇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镇松及其辩护人侯晋军、袁国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0日开始,被告人朱镇松明知其从深圳市华强北电子产品市场购进的手机后盖假冒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的注册商标,仍在京东网上其注册经营的名尼旗舰店、玩出色旗舰店、燚旗舰店、嘉裕博二手优品专营店销售。
至2018年10月,朱镇松共销售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小米手机后盖共计636327元,非法获利180000元。
破案后,被告人朱镇松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小米公司350000元,退清全部非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镇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朱镇松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易记录、刷单记录、刷单付款记录、店铺信息、交易记录、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书、人口信息表、赔偿谅解书等,证人钟某、杨某、朱某、赵某、何某的证言,被告人朱镇松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和勘验笔录,电子证据等。
被告人朱镇松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已积极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并取得小米公司谅解。
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并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镇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朱镇松系被抓获归案,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但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能积极退赃,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并取得小米公司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朱镇松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镇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已预缴十万元);
二、被告人朱镇松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十八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剩余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杜宏雁 人民陪审员 周天庆 人民陪审员 刘 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启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